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吸引信贷投资、商业活动和市场主体的软环境,是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市场要素,更是一国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率先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上,在“健全破产制度”方面实现历史性突破。
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既是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在国家治理体系空白领域的“叩门之问”,也是深圳在国家授权下完善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重大改革创新。未来,《条例》将作为基本法治规则参与到深圳“双区”建设和经济运行全局,并对深圳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产生深远影响。
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条例》及其实施将推动健全国家统一破产制度。首先,《条例》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其次,《条例》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长久之计,通过有效厘清框定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激励困境主体及时导入债务清理机制,有助于激励风险敞口前置,及时控制信用连锁反应。最后,《条例》将为市场主体在经济波动期提供法治“安全网”。
个人破产制度提供的法治保障,既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万众创新创业,也能够从微观上服务于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传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理念
《条例》及其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形成符合信用经济规律的现代市场理念。《条例》以完善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为目标,在公平对待债权人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诚实且不幸”债务人的保护导向。通过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的综合机制设计,《条例》一方面通过不同功用类别的破产拯救机制,严格贯穿诚实信用的制度要求,保证破产救济与信用教育并举;另一方面,通过有效推进程序透明和信息公开,积极促使个人破产制度成为宏观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
优化市场主体救治与保护机制
《条例》及其实施将发挥破产制度对个人的保护作用,维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个人破产制度的长期缺失,一方面使得个人商事主体难以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另一方面也导致企业家往往因负担个人担保而对企业经营承担无限责任,使得现代企业有限责任制度落空。《条例》将进一步完善针对个人主体的司法救治与保护机制,通过为“诚实且不幸”债务人提供债务危机后续保障、防止债务永续影响基本生存发展,达到从多角度保护个人基本权益,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使一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的综合制度目的。
构建诚信导向的社会信用体系
《条例》及其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行为激励约束机制,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条例》在严格适用破产人行为限制和履行监管的基础上,构建了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免责考察制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重整制度、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和解制度,同时将积极推动运用区块链等信息化存证手段、府院联动等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实现全过程信息登记和公开。作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条例》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有效确立破产准入的诚实信用门槛、免责救济的限制义务前提、欺诈滥用的严格制裁后果;另一方面通过制度红利,充分激励债务人主动披露财务困境、客观公布信用信息、及时完成信用更新。《条例》将对债务人同时发挥保护、救济、惩戒、教育等多重功能,并通过保障和激励程序参与和主动披露,在总体上为社会减少债务清理成本,及时增加客观信用信息供给,有效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有助于真正树立诚信社会的正面导向,最终构建高效透明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符合国际标准的破产制度设计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树立国际视野,充分参考了世界银行建议和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企业破产法实践作出了针对性回应。在制度设计上,《条例》参考了年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中的重点建议,并在固定法定要求、简化司法程序、加强庭外和解、降低制度成本等方面对照世行结论进行了针对性构建。在改革方向上,《条例》结合个人破产制度的特殊性,针对世界营商环境评估下中国企业破产制度失分项进行了适当框架改革,在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等制度细节上进行了特别优化,努力为未来健全统一破产制度提供探索经验。在国际标准和本土资源衔接上,《条例》基于中国实践,积极吸纳了世界银行《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经验:改革驱动力及未来机遇》中针对中国破产制度提出的专门建议,在程序启动激励、程序组合加强、管理人监管等方面结合企业破产法进行了综合完善,为下一步《条例》有效落地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条例》的审议通过代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例》距离真正落地生根仍有待司法审判的实践检验。对此,深圳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以“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切实为《条例》落地实施和高效运行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深圳法院将以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为依托,不断加强信息化创新、专业化建设、集约化管理、市场化改革等破产审判综合配套工作,为健全国家统一破产制度和办理体系提供关键经验和示范样本,以高效、透明、稳定的破产制度实践,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保驾护航。
来源
人民日报
摄影
冯致荣
编辑
刘露露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