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发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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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   为发挥中关村示范区在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中的作用,持续完善中关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初创企业快速成长,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服务支撑高精尖产业结构,助力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修订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年2月3日至年2月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lli

zgcgw.beijing.gov.cn

  2.通讯   3.-

  4.传真:-

  5.登录市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年2月3日

附件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中关村示范区在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中的作用,持续完善中关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初创企业快速成长,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服务支撑高精尖产业结构,助力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XXX〕XXX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确定的十个高精尖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年)》(中示区组发〔〕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规划(-年)》(中示区组发〔〕1号)确定的重点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工智能、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智能装备、医药健康、节能环保、新材料、科技服务业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指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等专业性创业服务机构,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以及雏鹰人才和高端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支持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建设

第五条支持对象。

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

  第六条支持条件。

  申报机构当年参加中关村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为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支持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聘用专业人员,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对接、产业对接、落地发展等服务以及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按照聘用专业人员、提供上述服务和举办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孵化器,可按不超过测算金额%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孵化器支持总额不超过万元;评价等级为良好的孵化器,按照不超过测算金额6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支持总额不超过60万元。

聘用专业服务人员费用是指:聘用高技能工程师、技术经理人等专业人员发生的工资,企业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等。

服务费是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对接、产业对接、落地发展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专业设施设备运维费、耗材费,设备购置费、咨询费、专家费、印刷费、资料费、培训费、课程开发费、教材编写费以及与孵化器运营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和贷款担保产生的费用等。

举办创新创业活动费用是指:举办经中关村管委会备案的活动发生的场地租赁与搭建费、设备租赁费、邀请专家和嘉宾费、印刷费、资料费等。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申报书;

(三)机构聘用专业人员的合同及社保材料、服务及活动相关协议、方案、财务凭证、票据等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支持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大科技研发

第九条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在示范区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支持条件。

成立时间在5年(含)以内,从业人员人(含)以下,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万元(含)以上,营业收入0万元(含)以下。

第十一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情况,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资金支持。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投入的经费支出合计,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有关标准。纳入补贴的研发费金额以企业填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准。

支持标准为:

(一)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在万元(含)-万元的,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万元(含)的,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资金支持申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国家高新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支出相关财务凭证、合同及票据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支持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

第十三条支持对象。

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简称海创园)。

第十四条支持条件。

对海创园在吸引海外人才创业企业(简称海创企业)、培育优秀海创企业和开展专项服务方面给予补助。

(一)支持海创园开展吸引和服务海外人才创业相关工作,其中海创企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为海外人才创办的企业,其中海外人才包括海外归国人才和外籍人才。

海外归国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才: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才;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两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海外归国人才。

2.海外人才一直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第一大股东)。

3.海外人才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申请吸引海创企业补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第十五条第(一)项条件。

2.企业为申报年度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且拥有先进技术、市场潜力较大、发展态势良好。

3.企业为海外归国人才创办的,海外人才归国时间不超过3年。

(三)申请培育优秀海创企业补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第十四条第(一)项条件。

2.企业获得投资机构投资总额不低于0万元,且所有投资机构占企业股份总比例不高于30%。

3.企业为海外归国人才创办的,海外人才归国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为外籍人才创办的,应为3年内注册成立。

(四)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专项服务应主要围绕吸引和服务海外人才展开,包括国际创业赛事、投融资服务、法律风险排查、国际考察对接、人才培训交流、人才代办服务等六类专项服务。

2.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劳务、材料印刷、场地租赁、活动搭建、培训宣传、差旅补贴、委托代办、科技中介服务等。

3.各类专项服务还须分别达到一定服务标准,其中:

举办国际创业赛事的,参与人员应不少于人,海外人才参赛项目不少于20个或占比不低于30%。

开展投融资服务的,应主要面向海外人才,参加路演活动的海外人才项目占比不低于50%。

开展法律风险排查的,应主要面向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海外人才提供服务,原则上应是企业创始人或担任研发总监及以上职务。

开展国际对接考察的,对接考察对象应为国际知名企业,海外知名高校院所,国际知名创业孵化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

开展人才培训交流的,参加人员应不少于50人。

开展人才代办服务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海创企业联系机制和服务台账。专职人员及委托机构服务次数不少于人次。

第十五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申请吸引海创企业补助的,按照新注册海创企业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海创园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年每家获得该项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二)申请培育优秀海创企业补助的,按照每家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海创园一次性资金支持,每每年每家获得该项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三)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根据每类专项服务实际资金投入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每年每家获得该项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外人才创业园支持资金申报书。

(三)申请吸引海创企业补助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海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3.海外人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海外归国人才提供如下材料,任选其一: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海外工作证明、归国华侨证以及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海外归国人才的材料。外籍人才提供护照;

4.海外人才职务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为营业执照,第一大股东为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

5.海外人才学位证书复印件;

6.海外归国人才归国日期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培育优秀海创企业补助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材料。

2.企业获得投资后变更完毕的公司章程(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投资协议及资金入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开展赛事、路演、考察、培训、交流等活动的,应提交活动方案、活动通知、参会人员名单、海外人才团队(企业)报名表、活动照片、总结报道等证明材料。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提交服务协议、服务台账等材料。开展人才代办服务,提交专职工作人员劳务合同、服务和日常联络台账等材料。

第五章支持中关村雏鹰人才企业

第十七条支持对象。

U30雏鹰人才企业和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相关人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得同时申报或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支持条件。

(一)U30雏鹰人才企业

1.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一直担任企业第一大股东,且在企业注册时年龄不超过30周岁(含)。

2.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且成立时间为1年以上3年以内。

3.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4.产业领域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

5.企业技术创新性好,其中拥有发明专利的优先支持。

6.企业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具有良好社会效益。

(二)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

1.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一直担任企业第一大股东,且在企业注册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

2.符合上述U30雏鹰人才企业第2至6项条件。

3.获得投资机构投资总额不低于万元,且所有投资机构占企业股份总比例不高于30%。

第十九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于U30雏鹰人才企业,按照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员经费支出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按照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员经费支出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雏鹰人才企业支持资金申报书;

(三)企业第一大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四)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公司最新章程;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年审报告;

(七)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企业核心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八)创业项目介绍或商业计划书;

(九)申请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还需提交投资协议及资金入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第六章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同一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只能选取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其中一种支持方向,已获得相关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二十二条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事宜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   (二)申报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说明文件,中关村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

  (三)中关村管委会依据项目情况委托各分园管理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获得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调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开展评审,形成是否支持的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四)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支持方案,报主任专题会审议。如机构或企业注册地迁出北京,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不予支持。

  (五)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根据视情况与项目资金支持单位签署协议,并将支持资金拨付至支持单位。

  (七)拨付支持资金时,如机构或企业注册地迁出中关村示范区,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获得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支持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发展,有关支持政策按照《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中科园发〔〕29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3号)同时废止。

在报重点资金

截止时间资金名称可申金额-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20万-“雏鹰人才”补助10万-30万年1月7日--年6月30日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年度项目-全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支持资金储备项目贷款利息补贴40%全年征集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资金支持项目房租补贴20%-30%-海淀区“1+4”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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