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优化青年大学生
“宁聚计划”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宁委发〔〕1号第八条和宁委发〔〕1号第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政策和措施
第二条发放一次性面试补贴。对非市域范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的应届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来我市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求职面试的,经核定给予每人元的一次性面试(交通和住宿)补贴。
第三条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持续办好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活动和系列创新创业大赛,加强获奖项目对接落地服务,打造区域性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强海外宣传推介,促进海外留学人才来宁就业创业,同等享受“宁聚计划”各项政策及资助。
第四条加强硕士、博士高层次人才引进。每年年初发布我市“4+4+1”主导产业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根据目录拟订引才计划。运用市场化资源,在国内中心城市及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国家海外城市设立集政策宣传、信息发布、人才交流、就创业手续办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南京人才驿站”,搭建各类人才来宁创新创业快速服务通道,就近就便为全国乃至海外的高学历人才提供服务。将企业博士的安居租赁补贴提升至每月元。
第五条提供职业技能训练和见习。运用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每年提供不少于10万人次的青年大学生职业技能训练机会。对参加见习培训的青年大学生按规定给予3—6个月见习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培训期满留岗就业率高的基地或单位,经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围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聚焦主导产业,积极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开发更多适合青年大学生的就业岗位。鼓励青年大学生到基层社区(村)就业,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岗位力度,吸纳青年大学生到街道、社区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时,在基层岗位服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可定向招录。
第七条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研,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每人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八条降低创业运营成本。青年大学生在我市实现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给予一次性元的开业补贴;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元的创业成功奖励;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对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提供创业场地扶持。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初创企业,入驻政府举办或认定创业载体的,可提供30平方米免费场地或给予场租补贴;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给予每月不超过元的场租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每月元的基本运营综合补贴。所需经费由创业实体纳税所在区负责。对创业服务功能强,创业孵化企业多,孵化成功率高,带动就业明显的大学生创业载体经评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将创业担保绿色通道范围覆盖到我市中职院校,符合规定经授权的免除反担保要求。初创项目3年内获得风险投资的,可按单个项目融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配套支持。加大对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遴选资助,在原有20—50万元的资助等次基础上,向下增设10万元的资助等次,扩大优秀项目遴选资助范围和覆盖面。对获得国家、省级创业大赛奖项并落地我市发展的,按赛事层级及获得奖项给予配套奖励。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万元内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在高校聚集区开设人才服务分中心,为离校毕业生提供一条龙就业创业服务。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手续、省内就业调整手续、就业报到手续。建设“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以政府服务网站、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