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之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第33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

  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完成;

  2.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

  4.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

  5.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

  6.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按要求完工;

  7.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

  8.档案资料整理完毕;

  9.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资料审验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工程信息通过网络链接实现网上共享或网上审验。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收费。

  第二章 网上申请、资料审验和主动服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分别按“共享信息”和“专项验收资料”上报相关资料。

  第九条“共享信息”中的资料是建设单位需在多个专项验收中重复上报的资料。建设单位只需在此上报一次共享信息,专项验收资料中不再重复上报。共享信息供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共同审验。

  第十条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共享信息”内容:

  1.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竣工验收阶段)(见附件1);

  2.工程立项文件;

  3.土地使用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网上向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申报专项验收资料(见附件2)。

  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设立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门机构或指定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登录“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查阅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情况及网上提交资料情况。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网上申请联合验收后,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对申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主动服务,听取建设单位详细汇报。结合汇报情况和工程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协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加强服务指导,一次性告知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问题。

  第十四条对建设单位网上提交专项资料存在问题的,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及时联系建设单位,指导其按专项竣工验收申报材料清单完善有关材料。建设单位对上报资料需要补充或改进的,可自动取回,修改完善。对网上提交资料合格的,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点击“合格或齐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的专项验收,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设置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中进行选择。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对不涉及本部门验收事项的联合验收项目,需在“资料审验”环节给予“不涉及”意见。对于不明确验收部门的验收事项,由对应验收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定验收部门。

  第十六条对其中一专项申报验收资料审核“不合格或不齐全”的建设项目,视为联合验收申报资料不合格。

  第十七条对资料审核点击“合格或齐全”的验收事项,系统将自动保留其上传资料及审核结果,不受其它专项验收资料是否“合格或齐全”的影响。建设单位再次申报只需补充完善“不合格或不齐全”专项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都给予“合格或齐全”意见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程序自动启动,开始计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三章现场验收和监督

  第十九条对于启动联合验收程序的建设项目,即进入现场验收和监督环节,牵头部门可以协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办理时限内按照各部门专项检查验收清单进行现场实地验收和监督。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根据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现场验收和监督内容标准,做好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和相关原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同时,按照各专业验收标准收集纸质文件档案,核验相关原件。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在现场验收和监督工作完成后,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通过“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提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有其中一专项不合格的,该工程项目终止联合验收程序,其它现场验收合格的部门结论或监管意见在系统中保留有效。

  第二十四条根据不合格的专项现场验收或监管意见,相关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跟进服务,加强针对性指导。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申请进入联合验收程序,只对不合格专项进行再次验收。经相关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复验合格的,在系统平台上反馈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

  复验仍有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各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都合格的,牵头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不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见附件4)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联验之外再无核验。

  第四章档案整理与保存

  第二十六条联合验收合格后,“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对申报资料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流转到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中保存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与《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号)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涉及各专项验收的内容由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解释,其它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附件1.docx

  附件2:申报专项验收资料附件2.docx

  附件3: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附件3.docx

  附件4: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附件4.docx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1号)、《中共北京市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3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第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第号)、《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号)。

  适用范围: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必备条件: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成建设;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具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按要求完工;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办理方式: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网上申请,建设工程信息共享;建设单位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后,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或市政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实体验收。

  办理部门: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档案部门以及自来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专业服务企业。

  

  1、业务咨询窗口及服务

  2、系统平台技术咨询

  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   网上对口上报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分别按共享信息和专项验收信息上报相关资料。

  共享信息是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都能阅览的信息,建设单位在共享信息板块上报过的信息,在各主管部门专设板块内就不再重复上报。

  专项验收信息是建设单位勾选验收事项后,按照专项验收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把相关资料上传到系统专设的板块内即可。

  网上上报共享信息资料:

  1、工程立项文件

  2、土地使用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网上上报专项验收资料:

  一、规划验收:

  1、《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3、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4、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5、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一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二、城建档案验收:

  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工程竣工质量报告。

  三、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正文、附件),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③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说明

  4、防雷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统计汇总情况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及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等合格文件。

  5、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说明

  6、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等的说明

  四、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

  1、《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扫描件;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扫描件;

  3、《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电子文件及数据包;

  4、房屋面积测算草图扫描件;

  5、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扫描件;

  6、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扫描件;

  7、建设项目存在《通知》所列其他特殊情形的,除所需材料对应工作已纳入联合验收环节无法取得外,按照文件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扫描件。

  五、消防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合格书,技术咨询报告等审查意见。

  六、人防验收: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人防工程设防指标核对记录;

  4、人防工程移交意向书;

  5、涉及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应提供“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七、特种设备验收: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八、节水验收:

  1、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表;

  2、建设项目节水设计专篇(初步设计方案及说明);

  3、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许可决定书(或水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自来水给水规划审批表;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据或减免费用的批复文件。

  九、给水验收:

  给水部门认可的工程预验收记录

  十、排水验收: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及竣工资料

  十一、电力验收: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资料。

  十二、燃气验收:

  1、《用户明细表》;

  2、《燃气管道气压严密性试压记录表》。

  十三、热力验收: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资料。

  十四、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

  依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档案验收。

  网上选择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的专项验收,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中“验收事项”栏选择相应的验收事项,然后点击确认。

  网上点击提交预览:建设单位选择验收事项并上传相应资料,然后可点击“提交预览”,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会进行主动服务和监管排查。

  网上点击提交:建设单位点击“提交”后,就正式进入联合验收,系统会向所有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会推送短信,并根据14个验收事项的分派规则,将建设单位勾选的验收事项自动分派至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

  网上申报取回:在工程提交预览和正式进入联合验收以后,建设单位可进行取回操作,取回后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将被清除,建设单位可修改各项申报资料并重新提交联合验收申请。

  联合验收:在工程联合验收期间,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市区住建部门牵头其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开展资料审核和实体验收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对于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系统会自动生成带电子印章的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可凭此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房屋销售手续。

  联合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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