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智华郭超然李昀锴天元律师事务所来源
天元律师-1-SEO服务的合法性认定在使用合规方式,而非作弊等非正常技术手段前提下,SEO服务属于合法的互联网推广形式,本身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并已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人民法院的认可。在北京缤唐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京03民终号)中,法院认定,约定关键词优化、网站站内优化、外链建设、SEO效果分析等服务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郭丹凯与苏州胜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苏中知民初字第号)中,所涉SEO优化服务为将搜索关键词排名于百度搜索引擎的首页,法院认定该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重庆微睿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渝01民终号)中,所涉服务内容为关键字优化,网站服务时间内排名持续首页,随时进行网络舆情监控等,法院认为该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深圳市百大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彦翔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粤03民终号)中,所涉SEO优化服务为:将个关键词及长尾关键词上百度搜索引擎、搜狗、搜索引擎首页,法院认定该服务合同有效。由此可见,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将特定网站、信息、关键词等置于各搜索引擎前页等目的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认可SEO服务自身的合法性。但SEO服务方应通过正当合法方式开展服务,否则可能有构成犯罪的风险。-2-不规范开展SEO服务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SEO服务中常见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有偿删帖和提供黑帽SEO服务。1.有偿删帖服务: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舆情处理和优化是SEO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SEO服务方可通过合法途径发布舆情相关品牌真实可靠的正面信息,逐渐提升正面信息在搜索引擎中的自然排名,从而相应推后舆情信息在搜索引擎中出现的位置。但实践中,部分SEO服务方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短期彻底消除舆情信息的有偿删帖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鄂10刑终号),向洁、罗伟豪非法经营案(()粤01刑终号),李国兵非法经营案(()粤刑初10号)中,法院均认定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①SEO服务方在开展业务、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不得涉及任何收费删贴服务,不得向SEO需求方承诺可以控制舆情信息不再出现,避免使用“控制”“删除”等表述。②如委托SEO服务方处理的舆情内容涉嫌侵权需要删除,其可建议客户通过网络平台投诉、委托律师发布律师函、提起诉讼等合法方式予以处理。2.黑帽SEO服务:涉嫌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黑帽SEO服务多指SEO服务方不遵循搜索引擎规则,通过研究和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漏洞,利用各种黑客手段、作弊手段,如:设黑链、隐藏网页、桥页、关键词堆砌、模拟点击等,获取其它网站的链接,短时间内快速提高网站关键词的排名,从搜索引擎中获取流量。黑帽SEO一般用于暴利的地下产业,如:赌博、色情以及一些冷门高利润产业[2]。《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杨淼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川刑初18号)中,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站漏洞获取网站权限,并侵入政务大厅官方网站,发布办理假证的网络广告,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张某某、尹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鲁02刑终10号)中,上诉人使用计算机获取、出售可以对网站服务器进行修改的网站控制权限shell,对网站相关文件进行修改,控制网站,并通过入侵网站,在网站首页地址内加入恶意代码、目的关键词的手段,给直播、赌博等网站做百度排名的SEO优化,提升目标网站搜索引擎排名,进而获取非法利益,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彭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湘刑初号)中,被告人利用网络攻击工具向网站的网页加挂非法广告链接,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张某、彭某、祝某、姜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苏刑初号)中,被告人对互联网中存在防护漏洞的目标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进行控制,再使用非法软件链接目标服务器中的木马程序,获取目标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将添加了赌博关键字并设置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标服务器的手段,提高赌博网站广告被搜索引擎命中的几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外,若涉及对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实施修改、增加的侵犯行为,且造成该信息系统功能的实质性破坏,或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有价值数据进行增加、删改,则可能因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此,SEO服务方如通过非法技术手段开展黑帽SEO业务,可能涉嫌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建议:①SEO服务方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第三方搜索引擎规则,不得通过黑客手段、作弊手段等非正常方式实现优化服务效果。②SEO服务方应重点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需求方提供服务,签署合同时应要求需求方承诺其经营业务、产品服务等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取得业务开展所必需的资质证照等,以降低自身业务风险。-3-开展SEO服务可能涉及的民事法律风险SEO服务方使用常规合法的技术手段提供服务时,虽涉嫌犯罪的可能性极低,但在以下服务事项中仍可能涉及民事法律风险。1.内容发布服务: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侵权主体认定不清的风险内容发布服务实质是目标内容从无到有的过程。在品牌营销过程中,通常需要发布品牌正面信息,使搜索引擎收录更多正面关键词,推后其在搜索引擎中的展现位置,导致舆情信息被相应稀释。所发布内容若涉及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涉及不正当竞争等,可能引发侵权主体认定不清的问题。在成都市远方的家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川01民终号)中,SEO需求方委托SEO服务方提供网络营销咨询策划服务(含网站建设、网站SEO优化等),SEO需求方提供约定服务项所需各项基础资料及基础信息。但委托搭建的网站未经第三方许可擅自使用了第三方的摄影作品,侵犯了第三方对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SEO需求方主张:从网站建设到网站运营维护全部由SEO服务方进行,SEO需求方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预见SEO服务方是否会侵权,SEO需求方不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是SEO服务方。法院最终认定:SEO需求方为网络内容提供者,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SEO服务方仅提供搭建涉案网站服务,不是本次侵权行为实施主体。在北京图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京73民终号)中,SEO需求方委托SEO服务方进行商业推广时使用的关键词“实习鸟”为第三方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抢占了本应属第三方网站的较优搜索结果展示位置和被更多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