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申报创新支持资金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高校院所是指对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发展具有支撑和服务作用的研究机构,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临床医学研究机构等。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年)》(中示区组发〔〕4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规划(年—年)》(中示区组发〔〕1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先进制造、现代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四条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知识产权
第五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示范企业,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国内专利申请量达到件以上且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
2.年度国内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且年度国内商标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注册量达到20件以上。
3.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或年度通过马德里途径申请的国际商标达到5件以上。
(二)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应为在北京市注册或登记设立,成立时间2年以上。
(三)本章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
第六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
对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示范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及规划布局、法律服务、预警、运营,以及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评价标准或管理规范、高价值专利挖掘及信息检索分析、专利导航等高端推进工作,分档给予支持。对围绕中关村重点产业或细分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项目、专利分析等工作,且相关成果能为政府部门或中关村企业了解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状况提供重要参考的领军示范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开展高端推进工作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未开展前述专利导航项目、专利分析等工作和相关成果未共享的领军示范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开展高端推进工作实际发生费用4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领军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企业开展高端推进工作的数据采集和加工费、资料费、会议费、知识产权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不属于认定范围。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经审计认定年度经费支出少于50万元(含)的不予支持。
(二)支持企业承接、转化高校院所的专利
对通过许可、转让方式获取在京高校院所高价值专利的企业,且年度专利许可、转让实际支出总额在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支出总额1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研发的专利不属于支持范围。
(三)支持运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企业融资赋能
1.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收购许可等融资服务,按照机构年度新发生融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每年每家机构补贴金额不超过万元。同一笔业务不得重复申请上述不同类型融资服务支持。申请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应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原始权益人或知识产权收购许可的收购方。
2.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收购许可等方式获得融资,且未曾出现过延期支付或未支付利息的情况的,按照不超过利息或租息4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期限不超过3年。
(四)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创新运营服务模式
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开展专利收储运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处置、知识产权维权融资等运营服务,分别按照不超过专利收储成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处置转股债务或收购金额、维权服务金额1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类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其中,维权融资类项目单笔业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相关服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专利收储运营服务:年度通过买断、许可等方式收储10项以上高校院所、企业高价值专利(从高校院所获得专利占比在30%以上),平均每件专利收储成本在不少于10万元,且通过转让、许可、新设立企业等方式对收储的专利进行运营,运营收入不少于万元。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处置服务: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现违约时,知识产权专业机构通过股债联动(债转股)、收购许可等方式处置违约质押物,年度转股债务或收购金额不少于万元。
3.专利维权融资服务:通过维权融资、风险代理等方式为企业专利维权提供资金和专业服务,年度获得胜诉且生效判赔额度不少于万元。
(五)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构建风险共担的质押融资评估评价模式
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评价服务,评估费率不高于融资额的1%,并承诺在企业质押融资出现违约时,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置且弥补不低于未偿还融资金额10%的差额,按照机构年度新服务发生的融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机构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本细则第六条资金支持的需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申报的企业根据需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申报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服务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资金支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示范企业工作总结报告》;
2.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相关成果性材料,专利导航项目与其他企业或政府有关成果共享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3.企业所开展项目的合同、经费支出的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三)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资金支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关村专利支持资金项目企业运营申报书》;
2.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当年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受让和许可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资金支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关村专利支持资金项目企业运营申报书》或《中关村专利支持资金项目机构运营申报书》;
2.转让、许可、融资租赁等合同复印件,或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及挂牌转让公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复印件,融资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等。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原始权益人、出租人或收购方出具的按期还款证明。
(五)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资金支持的需提供:
1.《中关村专利支持资金项目机构运营申报书》;
2.申报第四款资金支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开展专利收储运营服务的需提供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当年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转让、许可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运营收入相关证明材料等;
(2)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处置服务的需提供相关质物处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融资服务的需提供海外维权案件相关资料(如判决文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服务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申报第五款资金支持的需提供与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签署的知识产权服务协议复印件(协议中机构须明确承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现违约时进行处置并弥补差额);与企业签署的知识产权评估评价服务协议复印件(协议中须明确知识产权评估评价费率)、评估评价报告、服务费收费凭证等;企业获得融资的证明材料(如银行放款凭证)等。
第三章技术标准
第八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及社会组织,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在相关标准或“中关村标准”认证实施规则起草单位中,应为除高校院所外排名为前五且总排名在前八的单位。
(二)标准化服务机构,是指在北京注册或登记设立,成立时间2年以上,以标准化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拥有5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有2名(含)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标准化专业人员,运营状况良好。
第九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
1.对新公布的“中关村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中关村标准”是指由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发布的以自主研发技术为核心、促进产业发展的团体标准。
2.对新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属于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按照不超过最高支持金额%的比例给予支持,不属于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按照不超过最高支持金额30%的比例给予支持。
新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是指由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在支持期内通过立项的标准提案。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业内专家认可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外专业标准化组织,如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第三代移动通信伙伴组织(3GPP)等。
3.对新公布并使用的“中关村标准”认证实施规则,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
“中关村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应是为推广实施相关“中关村标准”而制定的,已有实际应用,并由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发布。同一项认证实施规则为多家单位共同制定的,应由符合支持条件企业中排名第一的企业申报。
上述对企业制定技术标准的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万元。
申报企业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同一项技术标准为多家单位共同制定的,支持金额由符合支持条件的单位在标准文本中的排序确定:排名1、2、3、4、5的单位,分别按照当年支持额度的30%、25%、20%、15%、10%给予支持。标准起草单位总数少于5家的,支持资金按参与单位数量平均分配。
(二)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1.支持企业负责人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重要职务。
对于企业相关负责人新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新担任是指在支持期内新任上述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相关职务,任期到期续任的不在支持范围内。同一企业有多人担任同一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职务,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人)进行申报。
2.支持企业在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活动或会议,包括国际标准组织会议、技术委员会会议、分技术委员会会议、工作组会议以及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场地租金、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费、翻译费、设备租赁费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
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包括国际标准组织会议、技术委员会会议、分技术委员会会议、工作组会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参加境外会议发生的注册费、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
企业在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活动或会议和赴境外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经审计认定年度经费支出合计少于10万元(含)的不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开展“中关村标准”应用与推广
1.支持企业承担“中关村标准”相关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举办实质性“中关村标准”标准化活动或会议,如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会议、开展相关领域“中关村标准”研究项目、有影响力的“中关村标准”宣传推广活动、“中关村标准”相关培训活动等,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场地租金、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费、翻译费、设备租赁费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开展研究项目的相关标准服务费、咨询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
2.支持企业将产品和服务进行“中关村标准”检测认证并使用“中关村标准”标识。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申请、注册、项目验收、产品测试、受理评审、通用要求评价、工厂检查、现场审查、抽样测试、服务特性测评等过程涉及的检验检测费以及认证费,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
3.支持企业推广“中关村标准”应用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工程、政策制定、行政管理、采购、公共管理以及国内外重大市场应用场景中,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政府采购或重大工程中采用,分别给予标准推广牵头企业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在国内相关市场化采购或工程中采用,项目金额在0万元(含)以上、万元(含)-0万元、万元(含)-万元,分别给予标准推广牵头企业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在海外相关工程中采用,给予标准推广牵头企业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上述三类“中关村标准”应用与推广活动,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万元,第一、二类活动经审计认定年度经费支出合计少于10万元(含)的不予支持。
(四)支持标准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支持标准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战略制定、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需求预研、标准布局与创制、国际标准化信息和标准数据、标准人才培训等标准服务,根据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为中关村企业服务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机构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经审计认定年度为中关村企业服务实际收入少于30万元(含)的不予支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机构,评价年度不予支持。
服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1.管理运营情况。机构运营良好、管理规范,有明确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对企业有相应优惠措施。
2.服务能力。年度为不少于10家全国范围的单位提供20次(含)以上标准化服务,其中,为不少于5家企业提供5次(含)以上标准化服务;围绕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公益讲堂、政策宣讲、参观交流等形式开展不少于2场公益性标准化服务活动。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技术标准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标准化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技术标准项目支持资金对应申报项目,还需提交:
1.“中关村标准”公布的支撑材料,包括:“中关村标准”的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
2.国际标准提案立项的支撑材料,包括:国际标准组织提案稿、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或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网站公示截图(加盖公章);
3.“中关村标准”认证实施规则的支撑材料,包括:“中关村标准”认证实施规则的发布公告及规则正式文本,在检测认证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支持资金对应申报项目,还需提交:
1.新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重要职务的支撑材料,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人员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或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网站公示截图(加盖公章);任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活动或会议的支撑材料,包括:活动或会议的邀请函、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嘉宾演讲材料、新闻报道、议程、参与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现场照片、场地租赁合同、会务合同、翻译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电子客票行程单、付款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赴境外参加国际知名标准组织会议、技术委员会会议、分委员会会议以及工作组会议等国际标准化会议的支撑材料,包括:会议主办方邀请函、参会情况报告、会议现场照片;参会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国际往返旅费电子客票行程单、住宿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三款“中关村标准”应用与推广项目支持资金对应申报项目,还需提交:
1.承担“中关村标准”相关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支撑材料,包括:批准申报单位承担相关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公告及正式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中关村标准化协会网站通知截图(加盖公章)。
2.举办实质性“中关村标准”标准化活动或会议的支撑材料,包括:
(1)相关标准化活动或会议的通知、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嘉宾演讲材料、新闻报道、议程、参与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现场照片、场地租赁合同、会务合同、翻译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电子客票行程单、付款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相关领域“中关村标准”研究项目的完整研究报告、研究项目过程材料(通知、会议纪要、研究开题报告、专家签字表及评审意见、照片等)、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支撑材料、合作合同及其凭证、发票、电子回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3.支持企业将产品和服务进行“中关村标准”检测认证并使用“中关村标准”标识的支撑材料,包括:“中关村标准”检测认证或使用“中关村标准”标识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费以及认证费相关合同、发票及凭证,“中关村标准”认证证书、产品和服务使用“中关村标准”标识的证明材料,以及生产销售推广情况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支持企业推广“中关村标准”应用的支撑材料,包括:
(1)采用“中关村标准”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政府采购或重大工程的“中关村标准”应用推广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相关政府采购文件(或公告、网站截图)、合同、发票及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采用“中关村标准”在市场化采购或重大工程的“中关村标准”应用推广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相关招投标文件(或公告、网站截图)、合同、发票及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标准化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项目支持资金对应申报项目,还需提交:
1.银行在申报期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标准化服务机构任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标准化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标准化服务机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经费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收费价格表(含对企业优惠措施)等相关文件;
4.标准化服务机构服务情况总结(加盖公章);
5.在支持期内签订的标准化服务合同及相关成果(标准文本及标准预研、标准布局、标准化战略、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标准数据服务、标准化信息系统建设等成果文本,并加盖公章),服务过程记录及相关照片,相关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开展公益性标准化服务活动的通知、现场照片、参与人员签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6.参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发展相关活动或会议的通知、相关报告或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新兴产业发展
第一节支持颠覆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创新主体或即将注册企业的创新团队。
(二)支持条件
本办法所指颠覆性技术是采用新科学原理应用或由技术集成创新产生的新技术,能够催生潜力巨大的市场,并引发产业组织模式、产品制造模式、商业运行模式的重大变革。
原则上,项目和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团队、技术装备、软硬件基础设施和空间场所。
2.项目团队必须拥有与核心颠覆性技术领域相关的基础专利或核心专利,或在Nature、Science等国际顶级期刊发表的论文,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已经完成基础理论创新,进入技术概念验证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阶段。
4.项目负责人年龄须在60周岁以内。
5.必须得到至少一位专家实名推荐(实名推荐专家须为来自研究机构,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正高级教授或研究员)。
6.创新团队在立项后必须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注册企业,并及时申请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
第十二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颠覆性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一年,按照项目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预算审定金额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第二至三年,按照项目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预算审定金额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颠覆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
第二节支持前沿技术企业培育
第十四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1.成立年限: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申报主体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对从事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新材料、智能装备领域的申报主体,注册成立时间可延长为不超过5年。
2.技术先进性:项目技术创新达到引领产业发展或对行业产生重要影响、替代进口或填补国内空白等水平。
3.市场潜力与社会效益:项目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企业增长性强;或具有良好社会效益,有助于解决国家和北京市重大关切问题。
4.人才团队:项目团队核心人员包含国家或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研究院所等机构高端人才或行业资深专家。
5.绿色通道:参与中关村管委会主办的中关村前沿大赛并获得分领域前三名、中关村5G大赛前三名、中关村新兴领域专题赛前三名的项目,可直接纳入评审绿色通道,其注册成立时间在原有要求上可适当延长两年,成立年限的计算截至参赛当年的1月1日。
第十五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支持企业开展前沿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实际支出费用30%的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三年累计不超过万元。
第一年,按照不超过前一年度企业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实际支出费用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二至三年,依据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企业的成长性、研发进展、融资等情况,按照“创新指标考核为主、经济指标考核为辅”的原则动态调整支持方案。如考核指标均达标,企业发展情况良好,则按照不超过前一年度企业实际支出费用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企业发展情况良好、创新指标考核已完成但部分经济指标考核未达标的情况,采取该年度支持资金减半的措施,即按照不超过前一年度企业实际支出费用1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前沿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资质、技术成果支撑材料等。
第三节支持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七条支持对象
经中关村管委会同意,与所在园区(区政府)联合支持建立的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八条支持条件
1.特色产业定位清晰。有明确的特色产业定位,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规划(年-年)》(中示区组发〔〕1号)对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的产业定位,所承载的企业70%以上应为该产业领域掌握具有前沿技术的企业。
2.市区政策协同推进。由中关村管委会与有关分园管委会联合建设,并建立市区联动统筹协调机制和配套政策措施。
3.空间载体设施完备。土地或空间资源依法取得,空间载体区位优势明显,建筑面积原则上总体不少于1万平方米,建设或改造已完成,具有符合掌握前沿技术的企业或服务机构集聚发展要求的物理空间及水电、网络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具备企业拎包入驻条件。
4.公共服务水平良好。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空间,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法律财务、行业交流、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空间设有企业服务站、路演空间、展览展示空间、会议室、食堂、前沿生态服务机构运营办公空间等。
第十九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按照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存量空间升级、设备及系统租购、相关人员聘用费、技术研发、活动展示、专业服务等建设改造和运营总投资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二十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资金申报书》;
(三)企业入驻协议书或意向书、经费支出凭证等材料。
第四节支持分园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一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1.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创新主体。
2.所属产业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所处分园应已联合中关村管委会出台专项产业政策或规划,经分园管委会推荐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产品先进性、市场占有率、人才团队情况、区域贡献度、发展潜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评估,择优分档纳入支持体系。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国家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前沿基础研究专项,且成果转化落地中关村示范区的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按照不超过设备及材料购置、研发人员、试验外协、合作研发、生产线建设、贷款利息等上一年度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每年每个分园内支持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0万元。
(二)药品医疗器械领域,对进入I期的创新药,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进入临床II、III期且承诺在京落地的创新药、一次性给予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医疗器械,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不超万元资金支持,取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30%的比例,择优给予不超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特色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资质、技术成果支撑材料等。
第五节支持中关村首创产品首次进入市场
第二十四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且为“中关村首创产品”的研制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中关村首创产品”是指按照《关于推动中关村首创产品市场应用的若干措施》,经认定被列入到“中关村首创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
(二)支持条件
1.中关村首创产品认定标准:
(1)产品属于国际或国内首次研制,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填补该领域技术空白,能够打破行业垄断。
(2)研发单位拥有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明晰。
(3)近两年内研发完成并尚未取得市场业绩,但应用前景广阔,未来可实现规模产业化推广。
(4)产品性能稳定、质量可靠。
(5)产品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未来可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首次进入市场示范应用项目:
(1)中关村首创产品认定时间距产品研发完成时间不超过2年。
(2)首次进入市场项目申报时间距获得“中关村首创产品”认定时间不超过1年。
(3)申报单位可选择“中关村首创产品”前3个合同中项目任意1个项目进行申报。
第二十五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支持中关村首创产品实现首次应用,根据示范应用效果及项目情况,按照不超过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实际收款金额30%的比例给予中关村首创产品的研制单位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国际首创产品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每年每家企业国内首创产品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二十六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首创产品首次进入市场支持项目申报书》;
(三)中关村首创产品认定证明;
(四)中关村首创产品首次销售合同、项目验收报告;
(五)中关村首创产品自上市以来收入规模构成表(含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等内容);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六节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支持
第二十七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且为“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单位。
(二)支持条件
1.符合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相关规定和条件。
2.支持险种: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运输保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财产一切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3.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投保,同一产品可同时投保多个险种,非本细则规定的保险险种,不享受保费补贴支持。
4.补贴时限按照每个投保项目保险期限(含续保)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所投保险费实际支出金额8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二十九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申报书》;
(三)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明;
(四)参保项目合同;
(五)保单及保险费发票;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七节中关村首创产品保险补贴支持
第三十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且为“中关村首创产品”的研制单位。
(二)支持条件
1.保险补贴项目所应用的“中关村首创产品”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3年)。
2.支持险种:以保障产品创新性风险、产品使用风险以及质量保障为核心,包括产品质量保证险、产品责任险及运输险等险种。
3.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投保,同一中关村首创产品可同时投保多个险种,非本细则规定的保险险种,不享受保费补贴支持。
4.补贴时限按照每个投保项目保险期限(含续保)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中关村首创产品”的研制单位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所投保险费实际支出金额8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三十二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首创产品保险补贴申报书》;
(三)中关村首创产品认定证明;
(四)参保项目合同;
(五)保单及保险费发票;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八节创新医疗器械企业保险补贴支持
第三十三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1.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创新主体。
2.获批进入国家、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通道的企业。
3.属于最新版本《中关村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购买中关村创新医疗器械试点保险产品的企业,享受保费补贴支持。
第三十四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按照所投临床试验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质量综合责任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及其附加险等保费8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万元。
第三十五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医疗器械保费补贴申报书》;
(三)参保项目合同;
(四)保单及保费发票。
第五章国际创新资源
第一节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第三十六条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创新主体。
(二)支持条件
1.支持建设海外特色科技园区的条件
(1)园区应符合驻在国(地区)和中关村示范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规划;
(2)园区总建筑规模不低于平方米;
(3)入驻园区的北京市科技型企业不少于5家;或园区内不少于5家企业与北京市科技型企业有研发合作、股权并购、市场拓展等关系。
2.支持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条件
(1)申报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的单位,应在申报前三年内完成海外研发中心的设立工作,取得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驻在国(地区)政府颁发的注册文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研发人员需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
(2)申报设立中关村海外孵化器的单位,设立的海外孵化器应在支持期内纳入“中关村海外孵化器”体系。
第三十七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建设海外特色科技园区
对申报单位海外科技园区建设产生的场地购置或租赁、设备购置或租赁、活动组织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海外特色科技园区给予不超过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0万元。
(二)支持设立海外分支机构
对申报单位设立的海外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设立“中关村海外孵化器”产生的场地购置或租赁费、设备购置或租赁费、研发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三十八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国际创新资源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
4.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注册文件复印件;
5.费用支出相关合同、支出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二)申报建设海外特色科技园区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购置或租赁场所的合同复印件;
2.不少于5家北京市科技型入驻企业的服务合同、收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或园区内不少于5家企业与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开展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三)申报设立海外研发中心,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重点研发活动照片;
3.研发中心全员名单;
4.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名单及雇佣合同复印件。
第二节支持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第三十九条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创新主体。
(二)支持条件
1.支持建设运营中关村区域性国际创新中心的条件
(1)主导产业或主要发展方向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及实施方案;
(2)具有0平方米以上载体;
(3)与重点创新合作国家(地区)的政府、产业集群、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有不少于5家境外科技创新机构落户。
2.支持海外科技型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条件
(1)所设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为近3年内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京开展实际业务或研发活动;
(2)所设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年度缴纳所得税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所设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至少有1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3.支持科技类国际组织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科技类国际组织应成立5年(含)以上,是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
(2)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为近三年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拥有2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在京开展实际业务。
4.支持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成立5年(含)以上,以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
(2)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拥有30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
(3)分支机构应为近三年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名及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的工作人员;
(4)在京开展实际业务,上年度为不少于5家企业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
第四十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建设运营中关村区域性国际创新中心的场地购置或租赁、设备购置或租赁、活动组织费用,在中关村设立的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在中关村设立的区域总部、科技类国际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场地购置或租赁、设备购置或租赁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四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国际创新资源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
4.费用支出合同、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二)申报建设运营中关村区域性国际创新中心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空间面积说明材料;
2.与境外科研主体合作关系的说明材料;
3.境外科技创新机构落户的说明材料。
(三)申报海外科技型企业在中关村设立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区域总部开展实际业务或研发中心开展研发活动的说明;
2.申报主体与海外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关系说明材料,以及该海外科技型企业简介;
3.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所得税纳税证明;
4.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员工的劳动合同。
(四)申报科技类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中关村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部、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委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分支机构注册营业执照副本;
2.工作人员情况清单及资质支撑材料;
3.在京开展实际业务、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为企业完成服务项目的支撑材料。
第三节支持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十二条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创新主体。
(二)支持条件
1.支持开展国际研发合作的条件
(1)国际研发合作对象为海外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人才团队。
海外科技型企业为近三年内入选过《财富》、《福布斯》、《快公司》、波士顿咨询、科睿唯安等机构发布的创新企业榜单;海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为近三年入选过美国U.S.News世界大学排名、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英国QS世界大学排名、英国自然指数排名、中国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沙特CWUR世界大学排名、美国Scimago世界大学排名、西班牙CSIC世界大学排名、荷兰CWTS世界大学排名等榜单的前名,或属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国家级高校院所或科研机构;人才团队的主要负责人为在上述海外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的任职人员,且与所在企业或机构不存在知识产权等纠纷。
(2)有明确的研发合作计划书,与境外机构签订研发合作协议,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
(3)研发合作成果已取得发明专利,或相关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或已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支持举办或承办中关村论坛系列活动的条件
(1)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并获得同意;
(2)活动规模不少于人,其中境外演讲嘉宾数量不少于演讲嘉宾总数的30%;
(3)具有国际影响力,至少在5家以上知名媒体中公开报导或被相关媒体转载20次以上;
(4)以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办的,属于本款支持范围。
3.支持参加境外知名展览展示的条件
企业参加由中关村管委会组织集体参展的境外展览展示,或企业自行参加境外知名展览展示。
4.支持落实承担重点交流任务的条件
(1)任务由国家部委、北京市部署,中关村管委会下达;
(2)任务按计划实施,取得较好成效。
5.支持企业申请国外注册认证的条件
(1)支持对象应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
(2)符合国内注册办法的药品(不含保健品)和II、III类医疗器械等产品新获得世界卫生组织(WHO)、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统一(CE)、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国外权威机构认证注册;
(3)资金申报主体与国外官方出具的资质认证文件上的主体为同一主体。
第四十三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对各类创新主体与海外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人才团队开展研发合作的研发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二)对举办或承办中关村论坛系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翻译费用、设备租赁、宣传费用、会务组织费用,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给予支持(公务舱及以下),对举办线上活动发生的设备购置、租赁、宣传费用等投入,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会议门票费、注册费、赞助费等收入在财务审计时从申报金额中核减。
(三)支持参加境外知名展览展示
对企业境外参展的展位费、搭建费给予支持。对企业参加由中关村管委会组织集体参展的境外展览展示,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知名展览展示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展会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于同一单位参加同一展会的,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四)对落实承担重点国际交流任务发生的组织费用和团组差旅费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8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部门有明确费用支持要求的,按相关要求给予支持。
(五)对获得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按不超过单张注册证实际注册费用(含海外注册费、检测费、当地代理费、海外临床试验费等)3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四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国际创新资源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
4.费用支出相关合同、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二)申请国际研发合作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机构符合相应条件的支撑材料;
2.研发合作计划书;
3.研发合作协议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的材料。
(三)申请举办或承办中关村论坛系列活动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参会人员名单(标注国籍);
2.会议完成情况报告(含现场照片)、主要嘉宾清单与演讲汇编、新闻报道汇编。
(四)申报参加境外重要展览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带企业标识的展位现场照片;
2.展位合同。
(五)申报承担落实重点交流任务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任务来源相关说明材料;
2.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六)申报企业申请国外注册认证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关村示范区药品医疗器械国外注册认证申报书》;
2.国外注册认证的证明材料(如符合性声明DoC、相应资质的公告机构签发的CE证书、NOISH、EUA或注册证书及对方国家官方网站关于注册证书的链接和截图等);
3.企业进出口备案材料(海关进出口证等)等企业外文名称备案材料,须证明申报主体与国外认证文件上的主体一致;
4.取得国外注册认证产生费用(海外注册认证费、检测费、当地代理费、海外临床试验费等)的证明(如费用明细、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须证明费用均从项目申报主体支出。
第六章社会组织及科技服务平台
第一节社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中关村社会组织,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二)中关村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在联系、服务、管理中关村社会组织和服务创新创业主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纳入中关村枢纽型社会组织范围的联合型社会组织。
(三)申报社会组织工作项目支持资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最新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2.申报单位应参与中关村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按要求在相应平台(协会、民非类:中关村社会组织诚信报告填报平台,产业联盟类:中关村产业技术联盟信息服务平台)如实填报社会组织相关信息,并配合第三方机构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申报单位近3年内不存在有损中关村品牌形象的行为。
3.申报单位应参加中关村社会组织工作绩效评价,且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成立不满1年的社会组织除外。
4.申报项目应为已完成的项目,应按要求提前报备、在指定公共服务平台(协会、民非类:中关村社会组织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产业联盟类:中关村产业技术联盟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社会服务满意度评价良好;项目支出资金应符合财政资金支出要求,资金申报偏离度[即(申报金额-审定金额)/申报金额*%]高于70%的项目,不予支持。
5.协会商会与产业技术联盟为“一套班子、两个主体”情况的,只能选择一类主体(协会商会或产业技术联盟)进行申报。
第四十六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社会组织工作项目支持资金
支持社会组织围绕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中关村示范区发展,开展对中关村示范区深化全面创新改革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工作;围绕“三城一区”建设、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一区多园统筹、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培育“五新”新业态新模式、壮大数字经济、打造全球创新网络关键枢纽、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等中心任务开展的工作;调研了解企业情况和协调解决企业困难等服务企业的工作,以及中关村管委会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的其他工作。支持的专项工作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平台类、活动类和研究类等项目,平台类项目是指共性技术平台或使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的互联网平台项目。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对中关村社会组织进行工作绩效评价,根据社会组织服务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工作绩效和对中关村示范区工作支撑情况分档,结合申报的工作项目绩效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工作绩效评价为第一档的社会组织,每家可申报4个工作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7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工作绩效评价为第二档的社会组织,每家可申报3个工作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工作绩效评价为第三档的社会组织,每家可申报2个工作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成立不满1年的社会组织,每家可申报2个工作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平台类项目经费可列支平台搭建费、设备费、人员费(人员工资和劳务费)、平台维护费(委托第三方对平台进行内容更新、数据库及系统维护、数据备份等费用)、场地费(只限共性技术平台)等;活动类项目经费可列支人员费(人员工资和劳务费)、会议费、专家费、资料费、差旅费(只限津冀活动)、车辆租赁费(只限京津冀活动租用大型车辆)、场地搭建费(包括场地搭建、展览展示、设备租赁等费用)、网络服务费、信息服务费(只限于活动用融媒体宣传推广费用)、现场同传费等;研究类项目经费可列支人员费(人员工资和劳务费)、资料费、调研费(数据采集费和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外协费等,每个研究类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商业性收费项目不予支持;按成本收费类项目,扣除所收取费用后,按《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标准予以支持;已经获得北京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工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每家社会组织通过评审的项目审定金额合计低于10万元的不予支持。
(二)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资金
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中关村示范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组织协同创新发展;整合资源,搭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孵化培育功能,提升社会组织综合服务能力和整体发展水平,加强社会组织体系建设;开展共性问题研究,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按照不超过年度审定资金预算7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四十七条社会组织工作项目支持资金评价内容。
(一)工作绩效评价
主要是对社会组织发展运行的整体情况和对中关村示范区发展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包括:
1.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包括制度规范完善程度、会员情况、会员服务质量、专职人员工作情况、组织建设及信息报送等情况。
2.服务中关村示范区发展工作情况:参与中关村示范区重要活动、支撑示范区重点工作等情况。
3.承担示范区重点任务情况。
4.突出贡献情况:申报单位获得有关科技创新类或重大突发事件表彰奖励,包括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北京市委市政府或市相关委办局的表彰奖励,以及承担国家重点专项的情况。
5.社会服务评价:服务对象对申报单位满意度评价情况。
(二)工作项目评价
主要是对社会组织申报工作项目的开展情况和对中关村示范区相关领域支撑促进作用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1.项目与中关村发展相关程度:围绕中关村示范区年度工作要点开展,与中关村示范区战略发展及中心工作有较强的相关性,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创新创业环境营造、京津冀协同发展、国际化发展、行业自律健康发展、政策宣传培训等方面发挥的重要支撑作用。
2.项目成效:活动参加人数、平台服务数量、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项目取得的工作成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3.项目基础:社会组织对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实际发生费用)及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4.项目实施规范性:不同类型项目按照工作要求或规范程序组织开展情况。
5.社会服务评价:服务对象对申报项目满意度评价情况。
第四十八条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工作项目支持资金
1.工作绩效评价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关村社会组织工作年度绩效报告、中关村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相应平台信息填报完成的截图。
2.工作项目评价申报材料:《中关村社会组织工作项目支持资金申报书》以及相关工作支撑材料,支撑材料包括:
(1)研究类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开题会、中期评审会与结题验收会会议相关材料(通知、会议纪要、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开题需提交开题报告、中期评审会需提交中期课题研究报告、结题验收会需提交课题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支撑材料,列支京外调研费需提供京外调研计划或方案、参与人员名单、调研考察报告等;
(2)活动类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活动方案、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活动简报、活动信息报送指定公共服务平台的截图,系列活动需提交每场活动的材料;
(3)平台类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网址(线上平台需要)或实施场地照片、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平台建设材料(如共性技术平台的设备采购协议或是与平台搭建相关的线下专家论证会材料等)、平台服务效果支撑材料等。
(二)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资金
1.枢纽型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2.枢纽型社会组织年度资金预算。
第二节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
第四十九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企业、高校院所、大企业研发机构或社会组织等设立,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技术转移服务类平台可为独立机构运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互联网载体,持续运营满一年,集聚较多的科技服务资源,服务创新创业主体或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达到一定数量,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且对企业有优惠措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经认定纳入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范围的创新服务载体。平台年度服务绩效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技术转移服务类。聚焦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高价值专利培育评价标准或管理规范制定、科技成果筛选与评估、高价值科技成果库建设、知识产权国际化布局、技术供需对接与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项目培育与服务、技术交易与跨国技术转移、中关村成果转化“火花”活动举办、转移转化人才培训培养等服务工作。根据服务绩效分档给予支持,按照不超过平台运营人员聘用费、知识产权服务费、信息系统开发与运维费、设备购置租赁维护费、技术评估与熟化费、专家费、劳务费、人员奖励费、资料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会展费以及活动场地租赁与搭建费、课程开发费、教材编写费、印刷出版费、文具费、信息服务费等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该类平台每年须完成以下绩效任务并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1.技术转移方向:促成技术作价入股、许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以及促成转化项目获得相关专业服务和资源的实际发生额不少于万元;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供早期优质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3个;举办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火花”活动不少于1场次,推荐项目参与中关村论坛、中关村技术交易大会、双创周(北京会场)等重点活动不少于1场次;与中关村孵化器、投资机构、园区、企业等开展相关对接不少于5次。
2.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养方向:认定为转移转化人才培训基地的技术转移服务类平台,举办相关培训不少于2期,培训时长合计不少于48学时,受训人数不少于50人,受训者80%以上为非主办机构内部人员。
(二)知识产权服务类。聚集知识产权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权益保护、代理申请等服务;或开展专利挖掘、高价值专利路演以及专利导航、公益性专利数据库建设、公益培训等工作。根据服务绩效分档给予支持,按照不超过相关人员聘用费、系统开发及运营费、数据采购费、咨询服务费、活动或会议费等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具体根据以下服务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1.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权益保护、代理申请等服务:年度服务全国范围的单位不少于家,服务数量不少于0家次,以优惠价格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服务数量不少于家次。
2.专利挖掘:围绕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挖掘、医院的高价值专利,提供专利转化运营规划、“服务入股”、孵化培育等服务。应与高校院所签署相关服务合同,年度开展相关服务2项以上,以“服务入股”或资金投入方式开展的服务每项投资金额不少于10万元。
3.高价值专利路演:作为主办单位或主要承办单位(应为排名在前2位的承办单位),围绕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开展高价值专利路演等活动。
4.专利导航:根据中关村示范区发布的重点产业或细分领域专利导航需求,开展专利导航研究,形成各领域专利技术指南、产业技术路线图、关键核心技术清单等,并将研究成果共享。每项专利导航实际投入达到20万元以上。
5.公益性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发相关产业领域专利数据库,数据库可实现相关产业领域专利精准检索分析、统计字段快速筛选、数据动态更新等功能,面向公众或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免费开放。每个数据库实际投入达到20万元以上。
6.公益培训:作为主办单位或主要承办单位(应为排名在前2位的承办单位),以公益讲堂、政策宣讲、参观交流、人才培训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活动。
(三)检测认证服务类。聚集检验检测服务资源,推动企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和认证等服务,开展公益性培训等活动。年度服务全国范围的单位不少于80家,服务数量不少于0家次,以优惠价格服务企业不少于25家,服务数量不少于家次。按照不超过为企业服务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四)科技军民融合创新类。纳入支持范围的平台应对示范区科技军民融合工作有明显支撑作用,在军民科技基础资源双向开放共享、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根据服务绩效,按照不超过聘用人员费、系统开发及运营费、场地租用费、活动和会议费、服务保障费等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具体绩效指标如下:
每个平台至少要打造一项科技军民融合服务品牌,年度开展相应的品牌活动不少于10次。为中关村新兴领域专题赛提供需求挖掘、解决方案征集、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不少于5项。专注于军民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方向的,年度为企业或军队、军工单位提供实验测试、对接咨询等服务数量不少于80家次;专注于军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方向的,年度集聚军民科技成果不少于50项,且推动成果转化数量不少于3项。
第五十条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服务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平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体现平台收费标准的相关材料;平台开展服务的合同核心页复印件;服务绩效相关证明材料;相关经费支出的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第三节中关村开放实验室
第五十一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纳入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体系的实验室及服务机构。
(二)支持条件
概念验证项目是指在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内,依托国家各类重点研发专项,已经取得基础研究等成果,为减少转化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进一步开展技术可行性、商业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的项目。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研究方向属于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已具备扎实的理论研究基础,拥有能够说明其原理的论文、专著及其他相关研究成果;已形成初步概念验证方案,包括预期能够在工业、产业界解决的问题,实现的功能及成果转化、合作路径等;未来1-2年,根据项目研发进度安排,可形成原理样机、申请国家发明专利、注册成立新公司。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举办的“实验室开放日”、前沿技术发布、人才交流培育等活动,应服务于中关村创新创业主体,在产业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合作研发、人才交流培育等方面发挥引领支撑作用。实验室申报活动应提供活动次数、服务中关村创新创业主体数量、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合作研发及技术推广成效、人才交流培育成效等。
第五十二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围绕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充分挖掘具有转化价值的高水平科研成果,通过与中关村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产品的商业化概念验证,推动成果在京转化落地。根据开放实验室在研发投入、设备购置、技术开发与转让、产品验证、职业经理人聘用、房屋租赁、工程化、临床验证等方面的预算情况,按照不超过审定资金预算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个概念验证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每年每个实验室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二)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强化创新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与中关村创新创业主体的交流合作,强化产业研究和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合作研发等服务能力,积极举办“实验室开放日”、前沿技术发布、人才交流培育等活动。根据服务效果给予支持,每年每个实验室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中关村医学成果转化中心参照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给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申报材料。
(一)概念验证项目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概念验证项目申报表》。
(二)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活动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支持资金申报书》
3.活动相关证明材料、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发票及与其对应的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相关材料等。
第七章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同一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只能选取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其中一种支持方向,已获得相关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十五条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申请创新支持资金有关申报时间、申报方式、支持事项发生时间等事项,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