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东环3号关于优化调整《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东环〔〕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年月日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环评源头预防、优化产业布局的作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工作部署,进一步协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意见》中部分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建、扩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工艺项目及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项目(市重大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且属于企业自身产品配套所需的项目除外)须进入工业园区(或共性工厂)内建设,改建、迁建项目须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   二、新增工业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市重大项目及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行业除外)原则上进入工业园区内建设。新建、扩建涉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陶化、发黑(发蓝)、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等涉水表面处理项目(市重大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且属于企业自身产品配套所需的项目除外)须进入工业园区内建设,改建、迁建项目须实施工业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双削减”。   三、工业园区外建设(含新、改、迁、扩建)涉VOCs排放、涉水表面处理的工业行业项目环评文件需将以下环保管理措施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纳入污染防治工程分析:   (一)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按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全过程智能监控设施并实施联网监控。   四、石马河流域暂停审批所有新建、扩建涉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废气治理设施零散工业废水除外但须转移至上述流域外处理),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涉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的建设项目(市重大项目、市倍增计划企业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项目、公共民生工程及涉废气治理设施、实验室零散工业废水项目除外)须进入工业园区(或共性工厂)内建设,改建、迁建项目须实施零散工业废水总量削减。   五、符合排放工业废水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其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及相关流域标准或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指标的较严值;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与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接驳入城镇污水管网前的混合口水质全因子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规定的水质标准。   六、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环大气〔〕56号)要求,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进区(市重大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项目及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为能源的新型特种陶瓷焙(煅)烧炉、铸造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除外),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七、以备案制形式支持东莞滨海湾新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据区域规划环评要求自主优化环境准入条件,依法实施创造型、引领型环评改革举措,两区所制定的优化环境准入条件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八、《实施意见》涉及本通知的有关准入政策以本通知意见为准,其他准入政策仍按《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执行,《实施意见》及优化调整政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试行年,最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国家、省有更新、更严环保管理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名词解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年8月9日附件名词解释   一、工业园区   本通知所称工业园区指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开发区、化工专业园区、环保专业基地、工业集聚区。本市具体工业园区名单可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二、共性工厂   本通知所称共性工厂指将生产工艺相近、污染因子相似、治理措施相同的分散企业某一特定生产环节单独剥离出来,实行集中生产、集中治污的集约型生产模式。   三、表面处理   表面处理指采用电化学、化学、热加工等方法在基体表面上形成一层与基体的机械、物理和化学性能不同的表层的工艺方法。表面处理的目的是满足产品的耐蚀性、耐磨性、装饰或其他特种功能要求。   四、VOCs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工艺   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号)、《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53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年)》(粤府〔〕2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东莞产业结构特点,本市需入园进区的VOCs重点行业、重点工艺主要包括:   (一)石化:重点控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行业代码为25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其他原油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的行业涉VOCs生产工艺。   (二)化工:重点控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行业代码为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中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制造、肥皂及洗涤剂制造、4香料、香精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不含炼化或硫化工艺的硅橡胶制品制造、企业自身产品配套所需的塑料配件注塑挤出成型工艺除外)的行业涉VOCs生产工艺。   (三)工业涂装:重点控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行业代码为木质制品制造、2家具制造业、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其他制造业的行业涉及涂装工艺的,其中喷粉及行业具耐高温、耐磨、耐高腐蚀性能要求的少数特种集装箱制造除外。   (四)包装印刷:重点控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行业代码为23印刷行业、长台丝印等涉VOCs生产工艺,其中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出版物印刷、纸制品印刷及企业自身产品配套所需的商标标识丝印、移印工艺除外。   五、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项目   本通知所称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项目指由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认定批准的重点监测企业项目。   六、行业类别   依据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生产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综合确定。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七、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详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环大气〔〕56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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